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党组织:
《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巡察组长库和巡察人才库管理办法》已经民政部党组、部管社会组织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部管社会组织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代章)
2021年6月11日
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巡察组长库和巡察人才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巡察队伍建设,规范建立巡察组长库和巡察人才库(以下简称“两库”),推动巡察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民政部党组巡视工作办法》《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巡察工作办法》和部党组、部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两库的组织和领导,部管社会组织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巡察办”)负责两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两库人员主要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部管社会组织中选拔,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调整、补充。
第四条两库入库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中共党员,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章党规党纪,具有良好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六)来自部管社会组织的人员,其党组织关系应隶属于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并在社会组织中工作一年以上。
第五条巡察组长库入库人选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推荐产生。各成员单位推荐人选原则上应为司局级领导干部(含保留司局级待遇的一级、二级巡视员),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推荐人选应为所属党组织负责人或纪检组织负责人。
第六条巡察人才库入库人选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部管社会组织党组织推荐产生。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人选应为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各部管社会组织党组织推荐人选应报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批同意。
第七条巡察办根据各单位推荐人选情况,结合巡察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初选名单,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征求驻部纪检监察组、部直属机关纪委、部管社会组织综合纪委意见后,提交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八条巡察办结合每轮巡察任务的需要,从两库人员中提出巡察组组长和成员的建议人选,报领导小组同意。
第九条两库人员如有工作调整、职务变动、离职退休等不能继续承担巡察任务的情况,应及时向巡察办报告,并按程序补充人选。
第十条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巡察办对两库人员适时组织开展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巡察工作任务完成后,由巡察办对两库人员的政治表现、工作业绩、作风和执行纪律等情况出具书面鉴定,并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
第十二条巡察办负责对巡察组组长和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不认真履职,不客观公正反映巡察中发现的问题,或者其他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行为,将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对不胜任或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出库。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江楠 审编: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