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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0-05-28 09:03:11来源: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民办函〔2015〕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为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现将《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民政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

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为做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统筹码段资源管理,稳步实施源头赋码,准确制发统一代码,建立存量映射关系,规范基础业务报表,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发布,推动统一代码的应用。

二、实现路径

(一)分配主体标识码码段,制成统一代码。

省级民政部门取得主体标识码码段后,根据本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五年内各类社会组织发展所需数量,利用统一下发的全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发系统,分配省本级和地级、县级码段,并生成各类《社会组织统一代码使用一览表》。

有全省统一业务管理系统的,通过系统进行统一代码的分发和使用;没有全省统一业务管理系统的,将已生成的《社会组织统一代码一览表》逐级发放。

建议省级民政部门将本省主体标识码总量的四分之一作为预留码。

(二)使用统一的基础业务报表。

各地将业务报表分为基础部分和扩展部分,基础部分全国统一使用,扩展部分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制定。全省的业务报表尽量统一,以便汇总全省社会组织的信息。

(三)印制并换发新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各地按照《民政部关于改变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印制及征订方式的通知》中的标准执行。

对于新成立的社会组织赋予统一代码(即新登记证号),颁发新证书,只打印统一代码。

对于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利用变更、备案、年检、证书到期、会议培训、评估表彰等机会,进行逐步有序换发新证书,过渡期内可同时打印统一代码和原登记证号。

(四)建立统一代码与登记证号的映射关系。

映射关系的建立是后期业务办理和及时换发证书的基础。各地取得统一代码后,对于已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要建立起统一代码与登记证号的映射关系,完成统一代码的预赋工作。有业务系统的地方要在数据库中增加“统一代码”数据项,将统一代码与登记证号关联使用,逐步建立起以统一代码为主键的新数据库;没有业务系统的地方要建立统一代码与登记证号映射表。

(五)改造业务管理系统,加强统一代码应用。

对于有业务管理系统的地方,要改造业务系统中所有涉及的功能,如网上填报、审批、数据中心、证书打印、查询统计、信息汇总和交换共享等。改造后的业务管理系统要实现以统一代码为索引的各项应用功能。在法人库、社会信用信息化工程,以及其它信息系统建设和改造中,要将统一代码设为数据库主键,并作为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的唯一标识。

(六)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

统一代码赋予社会组织后,省级以下民政部门要将其组织名称、统一代码、原登记证号(指存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时间、组织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状态等基本信息逐级汇总至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汇总全省信息后发布至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便部里掌握全国情况,同时实现《方案》中关于信息回传、社会公开、互联共享等方面的要求。

各地要根据不同的工作条件,注意把握相应的信息发布时限。

省级民政部门没有信息汇集和发布平台的,可利用法人库项目或其它信息化项目的名义申请经费,抓紧建设。

三、进度安排

鉴于各地信息化工作条件不同,具体工作进度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进行明确。

全国总体进度安排如下:

(一)2015年底前完成统一代码实施准备工作。

(二)2016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成立、办理变更业务的社会组织赋予统一代码,发放新登记证书并发布公告。

(三)2016年—2017年,通过各种登记管理业务办理,对存量社会组织进行换发新证书并发布公告。

(四)2017年底前,完成全部社会组织的证书换发和公告发布。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全省统一代码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省级民政部门主要业务负责人牵头,成立全省统一代码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本省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安排,明确任务分工,责任到人。各地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后,将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报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建立各级工作组。

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级民政部门建立专门的工作组,指派专人负责统一代码实施工作中的综合协调、工作落实、信息汇总和传送、检查指导、宣传引导等事项。

(三)申请工作经费。

按照国发〔2015〕33号文件要求,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统一代码制度建设过程中所需各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沟通汇报。

在统一代码实施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及时与地方发展改革委沟通,并向上级民政部门汇报。

编辑:江楠  审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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