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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无违法记录的界定的建议
2021-02-18 10:34:49来源:中国绿发会

#生态文明建设#

摘要:虽然早在2015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明确了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第75号指导案例也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主体资格的判断标准和依据。但是近一年来,即使作了五年公益诉讼的几家社会组织相继被人民法院以无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020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相继被甘肃矿区法院、青海两级法院驳回起诉,理由是2015年年检不合格、自2016年起无年检证明。其他社会组织如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等也都以同样理由被不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年检是民政部对于社会组织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是对当年社会组织开展工作的一种判断。若其年检不合格并不意味有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可能仅仅只是通知整改,整改完毕即无相关处罚。社会组织会因为多种与开展业务无关的事项被认为年检不合格,如理事长年龄超限、到期理事未进行换届等,并不影响其业务的开展,同时这些情况也可随时纠正,并不说明该社会组织存在问题。

而对于年检与年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3条以及各省民政部门的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慈善组织和当地社会组织大多已不再进行年检,仅仅每年进行年报即可。对于年检和年报的理解,人民法院目前也出现了误区。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无违法记录”界定应明确,只要无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刑事处罚文书,即可视为符合条件的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范性文件,确认社会组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中“无违法记录”的界定标准,无违法记录是指无已生效的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文书,其他因行政管理产生的文书不视为违法记录。

编辑:江楠  审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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